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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骅市振兴饭店与孙国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振兴饭店,孙国锋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974号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业主:刘恩泽,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大赵村。被告:孙国锋,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与孙国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孙国锋已给付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饭费1800元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的撤诉申请,系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撤回对被告孙国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振兴饭店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