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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续双荣与黄稳强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双荣,黄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续双荣,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被执行人黄稳强,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续双荣与被执行人黄稳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穷尽各种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稳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续双荣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水鱼审判员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