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耿建辉与商丘市金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辉,商丘市金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42号原告:耿建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马良,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金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与星林路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7548671M。法定代表:李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刘文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上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