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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翔与陈勇、葛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陈勇,葛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46号之一原告:李翔,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曹县,现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葛威,男,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诉被告陈勇、葛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翔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李翔负担。审判员  李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