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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丽,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80号原告陈秀丽,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杨涛,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关于原告陈秀丽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秀丽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向被告杨涛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本院认为,原告陈秀丽不能提供被告杨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