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丽,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80号原告陈秀丽,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杨涛,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关于原告陈秀丽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秀丽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向被告杨涛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本院认为,原告陈秀丽不能提供被告杨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