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史松涛盗窃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松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27号罪犯史松涛,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松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宣判后,2014年7月3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史松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史松涛于2012年5月、8月,多次伙同他人预谋后从隆丰公司盗出鞋里皮。该参与5起,总价值375835元。案发后退赃23700元。该系多次犯罪、主犯。罪犯史松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史松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史松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松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