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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仙镇与陈彦军,新疆天和太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仙镇,陈彦军,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769号原告:朱仙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先,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军,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良,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良,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仙镇与被告陈彦军、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以��简称天和泰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理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加孜拉·阿德尔汗人民陪审员 郭   新   霞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振   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