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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李金锴、赵燕、李松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李金锴,赵燕,李松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5-33层。代表人:石永拴,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金锴,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燕,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松展,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锴、赵燕、李松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5789.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2元、执行费11958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