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晓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9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东,男,1972年12月1日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现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至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晓东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玉河明珠公寓楼A座2218号房间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康某吸食毒品麻姑和冰毒。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晓东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玉河明珠公寓楼A座2218号房间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麻姑和冰毒一次。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晓东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洪)公��司)鉴(化)字[2016]148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晓东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晓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东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五次共容留九人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晓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晓珠人民陪审员 熊秋平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