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关喜与张光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关喜,张光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336号原告:方关喜,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慷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锦,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方关喜为与被告张光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关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慷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关喜诉称:2013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张光锦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日期为三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光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光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方关喜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9日始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建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