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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卢某1、卢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卢某1,卢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159-1号原告:周某,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1,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卢某2,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周某诉被告卢某1、卢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卢某1、卢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周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庄倩倩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红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