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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10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金民与戴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民,戴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10149号原告:黄金民,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宏波,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永健,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黄金民与被告戴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永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戴永健支付借款96000元,并从起诉日至实际付款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戴永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戴永健向黄金民借款96000元,戴永健立下借条一张,黄金民多次向戴永健要求偿还借款,戴永健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拒不还款。戴永健未作答辩。黄金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戴永健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金民持有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戴永健于2016年6月6日向黄金民借款96000元。黄金民陈述戴永健至今未付本息。本院认为,戴永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戴永健向黄金民借款96000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黄金民起诉要求戴永健返还借款可视为催告戴永健还款,戴永健未及时返还,黄金民可主张戴永健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9日)起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现黄金民主张戴永健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上是主张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支持黄金民的利息主张,但超过年利率6%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戴永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金民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戴永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洪人民陪审员  林婉璐人民陪审员  陈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薛志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