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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黄志标、方玲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黄志标,方玲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303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1137号。法定代表人:徐连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良,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志标,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方玲弟,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标、方玲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3.50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无代书记员 孙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