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柯庆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庆洪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8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庆洪,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邓国丰,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励凡,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庆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庆洪及其辩护人邓国丰、潘励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柯庆洪与刘良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经营韶关虹桥医院(其中柯庆洪是实际经营者,持股七成;刘良文是法定代表人,持股两成)期间,拖欠23名医院员工从2016年3月至6月的工资共269408元。2016年6月30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院限期整改。柯庆洪在此情况下逃离,刘良文遂以垫付款项的形式连同追回的部分医疗款支付了11名员工的工资132761元,后于同年8月初躲避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16年8月19日,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处理。同年9月8日,刘良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付清欠薪余额136647元。2017年3月7日,柯庆洪在山东省荣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庆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清单、股份转让协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朱某、柯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刘某英、刘某燕、刘某忠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刘良文的供词,被告人柯庆洪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庆洪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庆洪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柯庆洪因经营不善及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本案欠薪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完毕,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柯庆洪是初犯,当庭认罪,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是136647元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庆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