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计超与张国胜、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计超,张国胜,张国庆,张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060号原告:陈计超,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村人。被告:张国胜,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人。被告:张国庆,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人。被告:张宪民,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人。原告陈计超与被告张国胜、张国庆、张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计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计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计超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