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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计超与张国胜、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计超,张国胜,张国庆,张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060号原告:陈计超,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村人。被告:张国胜,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人。被告:张国庆,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人。被告:张宪民,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人。原告陈计超与被告张国胜、张国庆、张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计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计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计超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