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文界诉张茂奇、林俊、林杰、林昌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界,张茂奇,林俊,林杰,林昌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437号原告:邓文界,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张茂奇,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林俊,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林杰,女,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林昌明,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邓文界诉被告张茂奇、林俊、林杰、林昌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邓文界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邓文界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