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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彭明兵、陈丽与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兵,陈丽,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792号原告:彭明兵,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陈丽,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口。法定代表人:胡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兵、陈丽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兵、陈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明兵、陈丽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兵、陈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彭明兵、陈丽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