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09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武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武某某偿还欠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武某某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用于建房,后该款一直未给付。被告武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同意于2018年元旦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武某某与前妻王雪经昌图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的主文中已经确定家庭债务80000元(欠原告王某某35000元、赵春艳45000元)由被告武某某负责偿还,现该款一直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相关法律文书为凭,被告武某某应负偿还义务。为此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武某某偿还欠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5000元。如果被告武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37元,由被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