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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文、何启银、齐承鹏、陈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忠文,何启银,齐承鹏,陈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保19-1号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濂溪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罗怀科,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华,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系该银行职工。被告陈忠文,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被告何启银,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永县人,农民,系陈忠文的妻子。被告齐承鹏,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居民。被告陈小玲,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居民,系齐承鹏的妻子。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文、何启银、齐承鹏、陈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忠文、何启银、齐承鹏、陈小玲的银行存款,以便于案件的执行。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忠文、何启银、齐承鹏、陈小玲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