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8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1被告李某某2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25日,被告李某某2因搞水库工程需要资金,与原告商量借现金10万元,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十二。此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关于利息,因是亲戚可以不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偿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根据李某某1及原、被告当庭的一致认可意见,此笔10万元借款系被告李某某2向李某某1借款,原告李某某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只是联系人,并非出借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力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