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培义与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培义,王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22号原告:曹培义,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王金虎,男,52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曹培义与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曹培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培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培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培义负担。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