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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道平与赵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道平,赵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徐道平,男,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赵先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先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道平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先锋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177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传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