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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担保人刘某,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砖款20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找到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交来3000元后暂无能力履行全部案件款,由被执行人王某的亲戚刘某为他进行担保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剩余的案件款17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交到法院,担保人于2017年5月19日交来案件款14500元,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书面承认另3000元他已私下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