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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运伟、李敏等与滑县水务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伟,李敏,滑县水务局,滑县卫南引黄调蓄工程管理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034号原告:张运伟,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李敏,女,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滑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张百军。职务:局长。被告:滑县卫南引黄调蓄工程管理站。负责人:李文中。原告张运伟、李敏与被告滑县水务局、滑县卫南引黄调蓄工程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滑县卫南引黄调蓄工程管理站负责人死亡,没有具体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运伟、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退还原告张运伟、李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