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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2013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2017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以及维吾尔语翻译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至1月12日,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伙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经预谋,在无锡市梁某区中山路等地多次扒窃苹果牌iPhone6s移动电话机2部、苹果牌iPhone6Plus移动电话机1部、三星牌C7000型移动电话机1部、VIVO牌X6A型移动电话机1部、赃款人民币30余元,上述赃款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1625元。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至1月12日,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伙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经预谋,在无锡市梁某区中山路等地多次扒窃苹果牌iPhone6s手机2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1部、三星牌C7000型手机1部、VIVO牌X6A型手机1部、赃款人民币30余元,上述赃款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162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伙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在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726号小峰饭店门口,由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某1,由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扒窃得被害人张某1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16元)。2、2017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伙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在无锡市梁某区春申路沃某超市门口,由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某1,由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扒窃得被害人杨某的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30余元。3、2017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伙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在无锡市梁某区兴源北路某1和大王门口,由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某1,由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扒窃得被害人张某2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4、2017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伙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在无锡市梁某区中山路平安银行门口,由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望风,由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扒窃得被害人于某2的三星牌C70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68元)。5、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伙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共同前往无锡市广某路附近,由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在广某路某2豪泰附近扒窃得被害人唐某的VIVO牌X6A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在上述地点扒窃得被害人蔡某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11元)。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租住处查获被盗的VIVO牌X6A型手机和苹果牌iPhone6s手机各1部,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唐某、蔡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买买提吐尔孙·吐鲁洪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自称买买提依力,其和女友古某1更娜在2017年1月份在无锡遇到了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以及吐尔逊·买买提明。2、证人古某2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和男友买买提依力于2016年12月来到无锡,后某的朋友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也来到无锡,该三人商量实施盗窃。其曾和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一起坐黑车到无锡市红梅市场,由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去扒窃,但未窃得财物。隔了一天后,其和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坐黑车再次到无锡市红梅市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某2窃得VIVO牌手机和小米牌手机各1部,其与吐尔逊·买买提明将该2部手机销赃至上海。过了二天,其和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坐黑车到无锡市广某路,随后其去了上海,之后发生的事情不清楚。除了上述三次外,均是买买提依力和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一起出去的。3、证人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通话记录及车辆轨迹截图,证明:其系“黑车”司机。2017年1月初起,买买提依力与其电话联系后,其多次开车载买买提依力、古某2、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至无锡市区及上海。其中2017年1月7日、1月9日、1月11日,其载买买提依力、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至无锡市梁某区永定桥附近,买买提依力留在车内,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某2下车,去向不明,约半小时后回来。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购机凭证、手机包装盒照片,证明:2017年1月7日12时许,其打着雨伞从无锡市梁某区春申路沃某超市走至北大街西新饭店,途中其上衣右侧口袋内被盗金色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9日12时左右,其抱着儿子从无锡市梁某区北大街沿北栅街走至兴源北路北闸口公交站途中,挎包内被盗钱包1个,内有信用卡1张及现金人民币1700元左右。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购机凭证,证明:2017年1月9日12时20分许,在无锡市梁某区兴源北路某1和大王门口,其外套左侧口袋内被盗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1部,7、被害人于某2的陈述及购机凭证,证明:2017年1月11日14时许,其推着婴儿车途经无锡市梁某区中山路平安银行门口附近时,感觉有人动了其口袋,后发现其金色三星C7000型手机被盗。8、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购机凭证,证明:2017年1月12日17时许,其将玫瑰金VIVO牌X6A型手机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并插着耳机听歌,在途经无锡市梁某区广某路某2豪泰酒店附近时手机被盗。9、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及购机发票,证明:2017年1月12日17时许,其将玫瑰金苹果牌iPhone6S手机放在书包左侧网袋内,并插着耳机听歌,在途经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明瑞浴室门口时手机被盗。10、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二被告人辨认买买提依力、古某2以及二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11、视频监控,证明二被告人于案发时段在盗窃现场出现的情况。12、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租住处查获被盗的VIVO牌X6A型手机和苹果牌iPhone6s手机各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唐某、蔡某。13、无锡市梁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本案被盗手机的价值。1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的前科劣迹情况。15、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16、人口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与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结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阿布都热西提·吐逊、吐尔逊·买买提明向有关被害人退赔相应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沈小峰代理审判员  潘 佳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晓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