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孟宪利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孟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57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孟宪利,男,1978年4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国库与孟宪利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孟宪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国库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8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