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炫焱与谢红霞、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炫焱,谢红霞,王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346号原告:王炫焱,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谢红霞,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利华,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王炫焱与被告谢红霞、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王炫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炫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