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古城交巡大队、闫建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古城交巡大队,闫建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14号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古城交巡大队。负责人:尹茜,副大队长。被申请人:闫建卫,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城交巡大队依据编号410307—1010008552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闫建卫缴纳违章罚款200元及滞纳金2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410307—1010008552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城交巡大队编号为410307—1010008552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