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刘轶美陆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陆振华,刘轶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6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毅,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陆振华,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刘轶美,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陆振华、刘轶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