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财保2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59年,住天水市麦积区。被申请人:孙某某,男,生于1966年,住甘肃省成县。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查询冻结;如账户资金不足时,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在甘肃省成县家属楼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的揽胜极光1999CC型越野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公司对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查询并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若被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在甘肃省成县家属楼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的揽胜极光1999CC型越野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辛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