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洪利与姜贺欣、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98号 范洪利,男性,1954年6月1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8委9组。 姜贺欣,男性,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萝北县云山镇石墨园区。 本院在执行范洪利与姜贺欣、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范洪利与姜贺欣、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凤江 审判员 赵勇男 审判员 闫 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王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