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少东与戴安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少东,戴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程少东,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戴安祥,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申请执行人程少东与被执行人戴安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安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协助申请执行人程少东办理苏州工业园区荷韵新村14幢303室(合同编号为:201609290100)的网签合同注销手续。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安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390元。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