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池东辉与池琛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东辉,池琛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890号原告池东辉,男,汉族,1947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宝妮,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池琛智,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原告池东辉诉被告池琛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池东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池东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1元,由原告池东辉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