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启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启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478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法定代表人:黄潇。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启越,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