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宫振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421号被执行人宫振鹏。关于宫振鹏罚金一案,本院(2016)辽021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宫振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