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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宫振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421号被执行人宫振鹏。关于宫振鹏罚金一案,本院(2016)辽021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宫振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