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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杨运安、张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杨运安,张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该支行员工。被告:杨运安,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张缦华,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被告杨运安、张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