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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宽耀抢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宽耀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12号罪犯李宽耀,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宽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宣判后,2014年3月2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宽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宽耀于2013年2月至3月期间,与李伟帅等人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新乡市平原路、五一路等地参与抢夺13起,抢夺现金及财务共计价值26148.12元。该犯系主犯、多次犯罪、流窜作案。罪犯李宽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宽耀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宽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宽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