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20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9802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501元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2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