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33行审91号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3300073491X2。法定代表人石建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元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拖欠污水处理费及罚款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拖欠污水处理费为由,依据《石家庄物价局文件》石价(2010)156号、《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2016)赵征污第007号征收污水处理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所欠污水处理费29800元。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卜玉辉审 判 员 吕占波人民陪审员 董择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