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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隆执拘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学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隆执拘字第16号被拘留人张学武,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祎与被执行人张学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学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学武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