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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汾阳市文峰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市文峰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0号华宜大厦17层3-7号房。法定代表人:马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汾阳市文峰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汾阳市迎新正街13号。负责人:任仲寿,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汾���市文峰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会总计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郡宇公司完成”南熏大厦”和”南熏小区”项目的竣工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表》,并办理完毕”南熏大厦”和”南熏小区”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应义务”;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补偿费用、收益款及其利息143230032元”;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按协议约定的项目总造价3%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两个项目总计建成了约27万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十几亿元。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会要求办理该项目房屋的权属登记即意味着对价值十几亿房屋的确权,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为十几亿元,再加上第二项诉讼请求的143230032元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2、在本案立案时,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被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来确定该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而一审裁定中也仅是按第二项诉讼请求标的额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来确定该院具有管辖权,两者均回避了被上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标的额,从而使本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由该院进行一审,规避了级别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到立案日诉讼标的为143230032元,按异议人所提两项工程总计价值十几亿元,按原告请求付两项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即使按此计算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总的诉讼标的仍在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内。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被告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会总计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郡宇公司完成”南熏大厦”和”南熏小区”项目的竣工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表》,并办理完毕”南熏大厦”和”南熏小区”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应义务”;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补偿费用、收益款及其利息143230032元”,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按协议约定的项目总造价3%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被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等的相应义务,并无具体的诉讼标的额,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据此,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