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191号原告: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亮,系该村主任。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利,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学,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钧,系公司经理。原告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张慧阳人民陪审员 李晓元人民陪审员 郝爱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