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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行与刘大刚、李世光、张德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刘大刚,张德友,李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金堂县十里大道一段661号。法定代表人庄永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里,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义兵,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大刚,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德友,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世光,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星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大刚、张德友、李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大刚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张德友、李世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刘大刚、张德友、李世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大刚、张德友、李世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确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刘大刚、张德友、李世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