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智勇、蔡德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勇,蔡德雁,周菁,王智勇,蔡德雁,周菁,王智勇,蔡德雁,周菁,王智勇,蔡德雁,周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智勇,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被执行人:蔡德雁,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被执行人:周菁,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智勇与被执行人蔡德雁、周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德雁、周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德雁名下有位于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4号商住楼4栋2单元2层2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德雁名下座落于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4号商住楼4栋2单元2层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昌20020885,面积125.1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