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左琳、朱龙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琳,朱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左琳,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朱龙安,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灵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左琳与被执行人朱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左琳要求被执行人朱龙安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借款40000元、诉讼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人民币416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左琳只要求被执行人朱龙安一次性给付40000元,自愿放弃诉讼费、公告费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朱龙安于2017年5月17日履行义务,现该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