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金平与肖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平,肖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平,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铁北小区4栋6单元701室。被执行人肖成田,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大坡镇大坡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金平与被执行人肖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显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