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华明与艾军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明,艾军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493号原告:韩华明,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艾军训,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韩华明与被告艾军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韩华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