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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剑波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波,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732号原告:何剑波,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316207484。法定代表人:邓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村20号。法定代表人: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剑波诉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何剑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