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剑波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波,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732号原告:何剑波,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316207484。法定代表人:邓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村20号。法定代表人: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剑波诉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5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何剑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