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友明与平江县奇壮饲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友明,平江县奇壮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864号原告:郭友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练兵,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江县奇壮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伍市长坡园艺场新联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龙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友明与被告平江县奇壮饲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友明以与被告平江县奇壮饲料有限公司就本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原告郭友明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