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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保姑与苏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保姑,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财保22号申请人:张保姑,女,193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工矿厂退休职工,住第四师。被申请人:苏梅,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第四师农机厂退休职工。申请人张保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李新光名下的新F-×××××众泰SUV轿车予以查封,并对被继承人李新光名下3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新疆鼎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450000元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保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继承人李新光名下的新F-×××××众泰SUV轿车。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继承人李新光名下35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三、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张保姑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保姑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